高市楊姓女子在臉書社團看到某網友貼的女裸照後,在公開聚會時用手機秀出裸照,傳給其他男姓友人看,最後還傳到被害女子的黃姓男友,遭當事人提告,高雄地院審理後,判楊女涉嫌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,處有期徒刑5月,可易科罰金,緩刑2年。判決指出,楊女(26歲)是臉書某社團的成員,明知身分不詳的網友,將被害女子裸照上傳到社團,楊女在2015年9月時某天晚間,參加聚會時,以手機內的被害女子裸照,給三名男性友人觀看。同年9月下旬晚間,楊女在新竹某爬蟲店外,將手機內被害女子裸照,給被害女子的男友黃男觀看,然後又將裸照傳給黃男,被害女子提告。判決指出,楊女明知道被害女子遭偷拍裸照,不思保護被害人,反將所取得的裸照加以散布,助長擴散於眾,嚴重侵害告訴人的個人隱私,對女子身心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。判決指出,被害女子因遭偷拍後,以及此案衍生相關事件罹患憂鬱症、壓力後創傷症候群,楊女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此判處5月,可易科罰金、緩刑兩年,但為避免楊女存有僥倖心理,讓楊女對自身有所警惕,命楊女給付被害人10萬元,也是雙方和解所約定條件。楊女在臉書社團看到女子裸照散布給友人看,還傳給被害人的男友,高雄地院審理後,判楊女處5月有期徒刑、緩刑2年。 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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